2017稅務師《稅法二》考點:法律行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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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形式
1.明示形式
(1)口頭形式
以談話的形式進行的意思表示,包括當面交談,、電話交談,、托人帶口信等。
(2)書面形式
?、僖话銜嫘问剑喝绾贤瑫?、信件以及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谔厥鈺嫘问剑喝绻C,、鑒證、審核登記等,。
2.默示形式
(1)推定的默示
推定的默示(也稱“意思實現(xiàn)”),,指行為人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行為將其內在的意思表現(xiàn)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據(jù)常識,、交易習慣或相互間的默契,推知行為人已作某種意思表示,,從而使法律行為成立,。如將汽車停入收費停車場。
(2)特定沉默
特定沉默,,是單純的不作為卻依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被賦予一定意思表示的默示行為,,包括約定沉默和法定沉默。
【解釋】特定沉默僅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方可視為意思表示,。
【例題·單選題】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旨在依意思表示的內容發(fā)生相應私法效果的表意行為,,法律行為的形式其實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下列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僅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的是( ),。
A.沉默形式
B.口頭形式
C.書面形式
D.推定形式
【答案】A
【解析】特定沉默僅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方可視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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