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考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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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稅法二》知識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應納稅所得——無費用扣除
【解釋】
1.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
2.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個稅,。
3.股息紅利差別化個稅規(guī)定
(1)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提示】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新變化)
(2)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新變化)
(3)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4)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案例】小張于2015年5月15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6年4月3日又買入2000股,,2016年6月6日又買入5000股,,共持有該公司股票15000股,2016年6月11日賣出其中的13000股,。應該怎么處理?
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視為依次賣出2015年5月15日買入的8000股、2016年4月3日買入的2000股和2016年6月6日買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個月,。
4.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征稅規(guī)定
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提示】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持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5.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
(1)對于內地投資者
?、俟善鞭D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通過滬港通從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2)關于香港市場投資者
①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②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不執(zhí)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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