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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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用途 | 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 |
居住用地 | 70年 |
工業(yè)用地 | 50年 |
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 | 50年 |
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 | 40年 |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 50年 |
3.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提示
土地劃撥,具有公益目的性,、無償性,、無期限性、行政性和轉讓受限性(轉讓須辦理法定手續(xù)+繳納土地出讓金),。
(2)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3)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4.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書面合同
通過招標、拍賣,、協(xié)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登記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權屬證書,。(2023C簡Q1)
5.土地使用權流轉
(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6.房地一體原則
(1)房隨地走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2)地隨房走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7.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8.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xù)期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xù)期,、費用待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續(xù)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主動申請續(xù)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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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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