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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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1.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回顧本章考點13);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提示】①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②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2016年簡答題)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3.獨立意見
(1)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有權對以下事項發(fā)表獨立意見:
①公司關聯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
④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2)獨立董事發(fā)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并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
(3)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fā)表的獨立意見。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