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的職責_2025注會《稅法》考點搶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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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的職責
1.稅務檢查的權利
(1)查賬權(現場檢查和調賬檢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權(不能檢查生活場所),、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yè)查證權,、查詢存款賬戶權,。
(2)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2.調賬檢查基本規(guī)則
(1)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要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具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2)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3.檢查時應出具證件
稅務機關派出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知識點來源:第十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
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24年《稅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