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轉(zhuǎn)瞬間2015年已經(jīng)接近尾聲,,這預示著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快要到來。為了幫助考生提升備考效率,,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經(jīng)濟法》:合同的解除,。
知識點:合同的解除
1. 合意解除
(1)協(xié)商解除:事后雙方協(xié)商一致。
(2)約定解除:事前約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2.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第5點“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不定期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運輸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相關推薦: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經(jīng)濟法》:公司清算程序
責任編輯:回憶的獨奏
- 上一篇文章: 2016年《經(jīng)濟法》:違約責任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