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時光如水,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很快就要到來,。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升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效率,,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經(jīng)濟法》:無權代理。
知識點: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的情形:
(1)沒有代理權;
(2)超越代理權;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1.合同的效力
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1)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1】無權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經(jīng)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解釋2】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3.相對人
(1)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解釋1】催告在性質上屬于意思通知行為,,不屬于形成權。
【解釋2】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2)相對人的撤銷權
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jīng)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釋1】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2】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jīng)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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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回憶的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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