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雖然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還未公布,但是感覺考得不理想的考生也該開始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了,。東奧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經濟法》:定金。
知識點:定金
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提示】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均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3)在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5)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回憶的獨奏
- 上一篇文章: 2016年《經濟法》:借款合同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