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物權重合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物權重合,。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所需專業(yè)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八單元抵押權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物權重合
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
(1)不動產
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動產
�,、俚盅簷嘁训怯浀�,,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诘盅簷嘁训怯浀南扔谖吹怯浀氖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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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1】抵押權均未登記的,,無論是設立在先的抵押權,還是先到期的債權,,均不得主張優(yōu)先權,,必須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解釋2】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位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解釋3】順位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位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如果抵押物的變價所得不足以清償順位在先的抵押權,則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消滅,,其所擔保的債權轉化為普通債權,。
2.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3.放棄抵押權
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解釋】該條款是為了防止抵押權人通過放棄抵押權,,將本應由“主債務人”自己承擔的責任轉嫁于其他擔保人。
【相關鏈接】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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