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 |
1. 法定分類 ①國家所有權。②集體所有權,。原則上,,農村集體物權將集體所有土地用作商業(yè)開發(fā),若有開發(fā)需求,,須由國家先將土地征歸國有,,然后再由國家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進入市場進行商業(yè)開發(fā)。但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益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③私人所有權。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2. 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的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共他共有人追償。 共有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xié)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①共同共有。各共同共有的所有權屬于共有人全體,,而非按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故對該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并無應有部分存在,。 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增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共有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則上禁止對共有物進行分割,。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shù)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割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割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備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原則上,,物之處分須征得全體一致同意,共有人之間若是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若共有人之一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將共有物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此轉讓行為構成無權處分,,該無權處分的基本規(guī)則,其有效性取決于其他共有人追認與否。只要有任何一位共有人拒絕追認,,該無權處分行為即無效,,受讓人不能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權;若所有其他共有人均表示追認則無權處分轉化為有權處分,。轉讓行為有效,,受讓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權,在其他共有人未表示是否追認之前,,無權處分行為既非有效,,亦非無效,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當其他共有人拒絕追認因其轉讓行為無效時,作為出賣人的共有人因無法向買受人的第三人履行轉移所有權的義務,,故應向第三人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 如果第三人不知并且沒有義務知道所受讓的標的物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雖然知道存在其他共有人,,但不知并且沒有義務知道共有人轉讓標的物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該第三人即構成善意,,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即使其他共有人表示反對,,亦不影響轉讓行為的有效性,。為了獲得法律救濟,其他共有人應有權向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視為等額享有,。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得動產,,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按份共有物的處分奉行多數(shù)決定,為共有份額2/3以上的多數(shù),,未滿2/3份額卻轉讓共有物者,,亦構成無權處分。按份共有人對其享有的份額有處分自由,,故可自由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
善意取得制度 |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動產的善意取得 (1)構成要件: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轉讓人無處分權,;受讓人為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物已交付,;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 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相反,,非基于真權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則稱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等不適用,。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2)法律效果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真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之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不動產的善意取得 (1)構成要件: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與動產相似,,特別構成要件——對于不動產,,則應以登記為要件。對于不動產轉讓,,受讓人僅不知轉讓人系無權處分即構成善意,,不存在應當知道的問題。除非出現(xiàn)兩種情形之一,,否則受讓人可主張適用善意取得:第一,, 受讓人能夠從登記簿中得知,登記簿所記載的權利人很可能不正確,,即,登記簿中存在異議登記,;第二,,登記簿雖記載轉讓人為權利人,但受讓人明知存在登記錯誤,,轉讓人其實并非真正的所有權人,。 (2)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不動產,,不消除不動產上其他已登記之物權,,僅導致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發(fā)生變更,其他已登記的限制物則不受影響,,故繼續(xù)存在于登記簿中,。 |
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
包括先占、拾得遺失物,、發(fā)現(xiàn)埋藏物及添附等,。 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拾得人雖不能取得遺失的所有權,卻可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在遺失人發(fā)出懸賞廣告時,,歸還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 對于發(fā)現(xiàn)埋藏物并實施占有者,,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guī)定適用,。 添附是附合、混合與加工的總稱,。動產附合于不動產而成為不動產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附合之物所有權。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須費過巨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但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關于混合,,確定所有權時,準用動產附合之規(guī)則,。只要加工或改造的價值不明顯低于價值材料,,即取得新物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