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境外一家企業(yè)替我公司在境外做廣告宣傳服務,,請問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答: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同時文件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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