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甲方)與建筑商(乙方)簽訂合同,由乙方墊付款項支付我公司指定的設備,,供貨方直接把設備發(fā)票開給我公司,。
請問我公司抵扣該設備進項稅是否有風險?(假設如為公司付款此進項稅可抵扣)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yè)稅若干政策法規(guī)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第五條規(guī)定,,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代購貨物行為,,從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法規(guī)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fā)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xù)費,。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乙公司為受托方且代墊了資金,,其不符合代購行為,,貴公司抵扣進項時就存在支付貨款對象與開具發(fā)票單位不符情形,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第一條規(guī)定,,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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