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前提條件和重要環(huán)節(jié),。《會計法》對原始憑證的填制或取得,、審核,、更正作出了明白劃定:
(一)原始憑證的填制或取得
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事情的環(huán)節(jié)。
關于原始憑證的法律劃定
《會計法》對此劃定:辦理《會計法》第十條劃定的經(jīng)濟業(yè)務事變的單位和職員,,都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這一劃定體現(xiàn)了兩層含義:
一是辦理經(jīng)濟業(yè)務事變時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致使會計核算無法連續(xù)舉行的,,即是違法舉動;
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及時交送會計機構,如果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沒有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延誤解計核算及時舉行的,,也是違法舉動。
(二)原始憑證的審核
對原始憑證舉行審核,,是確保會計資料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會計機構、會計職員的重要職責,。
《會計法》對審核原始憑證劃定包羅:
一是會計機構,、會計職員必須審核原始憑證,這是法定職責,。
二是會計機構,、會計職員審核原始憑證該當根據(jù)國度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劃定舉行,也就是說,,會計機構,、會計職員審核原始憑證的具體程序、要求,,該當由國度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劃定,,會計機構、會計職員該當據(jù)此執(zhí)行,。
三是會計機構,、會計職員對不真實、不正當?shù)脑紤{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禁絕備,、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包辦職員根據(jù)國度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劃定舉行更正,、增補,。從而既明白了會計機構,、會計職員的職責和要求,也明白了單位負責人,、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的包辦職員的職責和要求,。
上述相干職員該當依法推行職責,保證原始憑證真實,、正當,、準確、完整,。
(三)原始憑證的錯誤更正
為了范例原始憑證的內容,,明白相干職員的經(jīng)濟責任,防備使用原始憑證舉行作弊,,《會計法》對原始憑證錯誤更改作了明白劃定:
第一,,內容更改的原始憑證即為無效憑證,不可作為填制記賬憑證或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jù),。
第二,,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該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事情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舉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重新開具原始憑證當然也該當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舉行,。
第三,,原始憑證金額出現(xiàn)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因為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是反應經(jīng)濟業(yè)務事變環(huán)境的最重要數(shù)據(jù),如果允許隨意更改,,容易產(chǎn)生作弊,,不利于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
第四,,原始憑證開具單位該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付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 ,。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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