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范圍的確認,,應以企業(yè)對存貨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權為依據(jù),凡在盤存日期,,法定所有權屬于企業(yè)的一切物品,,不論其存放何處或處于何種狀態(tài),,都應作為企業(yè)的存貨。反之,,凡法定所有權不屬于企業(yè)的物品,,即使尚未遠離企業(yè),也不應包括在本企業(yè)存貨范圍之內,。
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的規(guī)定,,存貨在企業(yè)的不同生產過程和階段中具有不同的實物形態(tài)。即:存貨,,包括下列有形資產:(1)在正常的營業(yè)過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2)為了出售而處在生產過程中的;(3)為生產供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消耗的,。
在正常的營業(yè)過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存貨,,指企業(y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處于待銷售的各種資產,如:庫存產成品,、庫存商品等,。但特種儲備以及按國家指令專項儲備的資產不屬于存貨范圍。為了出售而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存貨,,指處于生產加工中的資產,,如在產品,、半成品等。為生產供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消耗的存貨,,指為產品生產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如產品生產所需原材料、輔助材料以及為生產產品服務的其他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值得注意的是,,為建造固定資產等工程而儲備的各種材料,雖然具有存貨的某些特征,,但他們并不處于企業(y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不同階段,,不屬于為生產產品而儲備的資產,也不包括在存貨范圍之內,。
關于存貨的范圍需要說明以下幾點以引起注意:
第一,,關于代銷商品的歸屬。代銷商品(也稱為托銷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銷售商品,。從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來分析,,代銷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權屬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對方銷售商品,,因此,代銷商品應作為委托方的存貨處理,。但為了使受托方加強對代銷商品的核算和管理,,《企業(yè)會計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對其受托代銷商品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中反映,同時,,與受托代銷商品對應的代銷商品款作為一項負債反映,。
第二,關于在途商品的處理,。對于銷售方按銷售合同,、協(xié)議規(guī)定已確認銷售(如已收到貨款等),而尚未發(fā)運給購貨方的商品,,應作為購貨方的存貨而不應再作為銷貨方的存貨,;對于購貨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銷貨方結算發(fā)票等的商品,購貨方應作為其存貨處理,;對于購貨方已經確認為購進(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達人庫的在途商品,購貨方應將其作為存貨處理,。
第三,,關于購貨約定問題。對于約定未來購入的商品,,由于企業(yè)并沒有實際的購貨行為發(fā)生,,因此,,不作為企業(yè)的存貨,也不確認有關的負債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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