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管理中幾個難點問題的探討
1.“與生產經營有關”難以判斷
稅法規(guī)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也就是說,,固定資產必須“與生產經營有關”才能抵扣,,但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判斷是否“有關”一直存在較大爭議,。比如是“直接有關”還是“間接有關”?管理行為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從方便實際操作的角度,,建議對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固定資產,只要不在反列舉之列,,都可以進行抵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實際發(fā)生”時間很難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guī)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fā)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jù)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首先,,稅企雙方對“實際發(fā)生”時間的理解有歧義,企業(yè)認為應按固定資產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tài)或工程決算完畢交接使用時間來確認,,稅務機關認為應按銷貨方銷售該固定資產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來確認;其次,,企業(yè)以各種理由不提供固定資產的實際購貨時間資料,特別是固定資產投資規(guī)模大,、建設周期長,、設備品種多或銷貨方在外地,難以核實確認固定資產購進時間;第三,,付款方式,、購進設備驗收方式等的多樣性也給“實際發(fā)生”時間的確認增加了難度。為了便于實際操作,,建議采用貨物交付與付款雙重標準來判斷“實際發(fā)生”與否,,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購進的固定資產才可認定為“實際發(fā)生”,。
3.融資租賃固定資產進項稅無法抵扣
現(xiàn)在很多企業(yè)通過融資租賃方式更新設備,,但由于融資租賃公司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實際操作中,企業(yè)作為承租人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也就無法按規(guī)定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融資租賃的本質是一種金融工具,在企業(yè)購置大額固定資產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價值轉移是通過租入企業(yè)的產品實現(xiàn)的,,會計和稅法也規(guī)定其折舊由租入企業(yè)計提,。基于金融租賃業(yè)務的實質與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取向標準的一致性,,建議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由承租人抵扣進項稅額。在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現(xiàn)有框架下,,為解決金稅工程要求憑票抵扣問題,,建議銷售方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具給承租人,但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備注欄注明固定資產所有權歸屬,、租賃公司名稱和租賃合同號,,并對融資租賃業(yè)務活動作公證背書。
4.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難以操作
財稅[2008]170號文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fā)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即“(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在稅收征管實踐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難以準確計算,。因為與原材料的耗用不同,同一機器設備生產多批次產品,,同一批次產品也可能由多臺機器設備生產,,某一批在產品、產成品發(fā)生非正常損失,,就將所有機器設備的全部進項稅額轉出顯然不合理,,但逐項準確計算又無比繁瑣,�,?紤]到可抵扣進項的固定資產的損耗,主要通過折舊計入“制造費用”再轉入成本,,建議對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的數(shù)量與單位生產成本中的累計折舊之積占固定資產的價值比例計算,。當然,由于計入“制造費用”的折舊還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及以前年度不可抵扣進項固定資產的折舊,,而可抵扣固定資產的折舊只要“與生產經營相關”還有可能計入“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所以上述比例只是相對準確,�,!芭c生產經營相關”還有可能計入“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所以上述比例只是相對準確,。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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