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33:留置權
1.能否留置
民事留置 |
商事留置 |
|
主體不同 |
至少有一方為自然人 |
企業(yè)之間留置 |
債權應否到期 |
√ |
√ |
債權人應否合法占有動產(chǎn) |
√ |
√ |
“同一法律關系” |
必須同一法律關系 |
(1)債權為持續(xù)經(jīng)營中發(fā)生的:不需同一法律關系 (2)債權不屬于持續(xù)經(jīng)營中發(fā)生的:必須同一法律關系 |
能否留置第三人的財產(chǎn) |
可以 |
(1)同一法律關系下:可以 (2)非同一法律關系下:不可以 |
2. 法定產(chǎn)生而約定排除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權擔保的范圍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4.留置財產(chǎn)
(1)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的財產(chǎn)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5.留置權的實現(xiàn)
(1)同一動產(chǎn)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zhì)權,,該動產(chǎn)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chǎn)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chǎn)除外,。
基于法律行為,、有權處分的物權公示規(guī)則(綜述)
類別 |
權利變動公示 |
權利享有公示 |
要點 |
||
不動產(chǎn) |
所有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建設用地使用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宅基地使用權 |
(不探討) |
(不探討) |
(不探討) |
||
居住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地役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法定的“4類”不動產(chǎn) 物權抵押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動產(chǎn) |
所有權 |
普通動產(chǎn) |
交付 |
占有 |
不涉及登記 |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 |
交付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質(zhì)權 |
交付 |
占有 |
交付生效 |
||
抵押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韓老師
2022-08-28 10:06:31 3065人瀏覽
不動產(chǎn)中法定的“4類”不動產(chǎn)物權抵押,,在輕1第249頁,指的是(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海域使用權、(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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