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分類標準 | 類別 | 具體內容 |
根據(jù)合同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不同劃分 | 雙務合同 | 合同各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 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定金合同等 |
單務合同 | 合同當事人一方只負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贈與合同等 | |
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劃分 | 諾成合同(不要物合同) | 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需要以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條件。絕大多數(shù)合同都是諾成合同 |
實踐合同(要物合同) | 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一方當事人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和定金合同等 | |
根據(jù)法律上是否規(guī)定一定的名稱劃分 |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 在法律上已經(jīng)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和特定規(guī)則的合同 |
無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 法律上沒有確定一定名稱,,又沒有做出特別規(guī)定的合同 | |
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劃分 | 要式合同 | 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
不要式合同 | 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 | |
根據(jù)有關聯(lián)的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劃分 | 主合同 | 不以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
從合同 | 不能單獨存在的,,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也稱為“附屬合同”,如擔保合同,、定金合同 |

張老師
2025-04-05 14:43:48 262人瀏覽
1. 義務的相互性
支付定金方:承擔支付定金的義務(合同成立時即存在),。
收受定金方:承擔潛在的雙倍返還義務(在自身違約時觸發(fā)),。
2. 附條件義務仍可能構成對價
部分學者認為,即使收受方的義務是附條件的(如違約時觸發(fā)),,但只要該條件可能實際發(fā)生,,雙方義務仍構成“潛在對價”,符合雙務合同的本質,。
3. 法律規(guī)定的雙向約束
根據(jù)《民法典》第587條:
給付定金方違約時,,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方違約時,,需雙倍返還定金,。
雙方均因違約行為承擔金錢給付責任,形成雙向約束,,體現(xiàn)權利義務的對稱性,。
4.功能視角:擔保與利益平衡
定金合同的核心雖是擔保主合同履行,但其通過雙向金錢約束(一方喪失定金,,一方雙倍返還)實現(xiàn)風險分配,,符合雙務合同中“權利義務平衡”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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