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換成一般的租賃合同,是不是需要出租人承擔責任,?
問題來源:
2021年4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公司根據(jù)乙公司的選擇,從丙公司購進一臺塔吊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租賃期限為3年,,年租金120萬元(每月11日支付10萬元),從塔吊交付時起算,;租期屆滿后,,該塔吊歸甲公司所有。
2021年4月2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塔吊買賣合同,,合同價款300萬元,付款日期為2022年4月1日,。應甲公司的請求,,丁公司以其挖掘機設定抵押擔保,丁公司與丙公司于2021年4月4日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但未進行抵押登記,。此外,戊公司以甲公司保證人的身份單方以書面形式向丙公司作出保證,,丙公司接收且未提出異議,。
2021年4月30日,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乙公司交付了塔吊,,乙公司驗收合格并向甲公司出具了合格通知書,。
2021年7月4日,因該塔吊存在隱蔽的質量問題,,吊裝的物品墜落并砸傷了路過的行人王某,,王某要求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遭到甲公司的拒絕,。此外,,乙公司以該塔吊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亦遭到甲公司的拒絕,。
2021年8月10日,,該塔吊遭雷擊全部毀損,,甲公司請求乙公司繼續(xù)支付租金,遭到乙公司的拒絕,。因該塔吊到期不能返還,,甲公司請求乙公司給予合理補償,亦遭到乙公司的拒絕,。
甲公司不能向丙公司按期支付塔吊的貨款,,2022年4月10日,丙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戊公司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有二:首先,,自己并未與丙公司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因此保證合同不成立,;其次,,即使保證合同成立,丙公司也應首先就丁公司的挖掘機行使抵押權,。
已知:甲公司和乙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等問題未作明確約定。此外,,丁公司,、戊公司與丙公司未約定擔保權利行使的先后順序。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姜老師
2022-08-17 15:26:57 1578人瀏覽
不是的哈,。 在一般情況下,,物件造成第三人損害,應當適用侵權責任編關于物件損害責任的規(guī)定,,由物件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按照這樣的規(guī)則,,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也應當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擔責任,使用人就是承租人,。由于考試并不涉及侵權責任編關于物件損害責任的先關規(guī)定,,所以建議您對此了解即可哦。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有問題歡迎隨時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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