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21年)
2021年1月5日,趙某與錢某訂立書面借款合同,。次日,,趙某按照約定向錢某提供借款220萬元。錢某的朋友孫某與李某分別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其中,,孫某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擔保,雙方于1月5日簽訂房屋抵押合同,,于1月8日辦理抵押登記,;李某則為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合同還約定趙某對錢某的債權不得轉讓,。孫某和李某之間未對擔保責任的承擔順序作出約定,。
借款債權到期后,錢某無力償還,。趙某要求孫某承擔擔保責任,,孫某拒絕,理由是,,自己所提供的抵押屬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趙某應先向李某主張連帶保證責任。趙某轉而要求李某承擔保證責任,,李某拒絕,,理由是,自己只是保證人,,趙某不應當在未起訴債務人錢某并強制執(zhí)行的情況下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
先后遭到孫某和李某的拒絕后,,趙某將對錢某的債權轉讓給周某,并通知錢某,。錢某未作回復,。周某要求錢某償還債務,,錢某拒絕,,理由是,債權轉讓未得到自己的同意,,該轉讓無效,。周某不想與之糾纏,轉而要求李某承擔保證責任,,李某再次拒絕,,除重申之前對趙某的拒絕理由外,并進一步提出,,保證合同明確約定趙某對錢某的債權不得轉讓,,趙某違反約定,自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趙某與錢某的借款合同何時成立?并說明理由,。
趙某與錢某之間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6日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趙某何時取得房屋的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趙某1月8日取得房屋的抵押權,。根據(jù)規(guī)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3)孫某對趙某提出的“自己所提供的抵押屬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趙某應先向李某主張連帶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孫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李某對趙某提出的“自己只是保證人,,趙某不應當在未起訴債務人錢某并強制執(zhí)行的情況下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李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不享有,。
(5)錢某對周某提出的“債權轉讓未得到自己的同意,該轉讓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錢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應當對受讓人履行義務,。
(6)李某對周某提出的“保證合同明確約定趙某對錢某的債權不得轉讓,,趙某違反約定,自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李某的理由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鄭老師
2022-06-17 08:27:10 4113人瀏覽
物保沒有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適用于人保的一般保證,。本題中孫某和李某提供的是物保+人保,,所以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即可以就物的擔保(孫某)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李某)承擔保證責任。
每天努力,,就會看到不一樣的自己,,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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