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與支票補記有何區(qū)別,?
P127頁 表格 寫的 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無效 但持票人補記后有效 那對于支票的可補記事項 不也是未記載時無效 補記后有效么? 為什么不能選這個選項呢,?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C
答案分析:(1)選項BD: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2)選項AC:A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P銀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劉老師
2022-07-15 09:55:41 2066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1.表格中“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無效”是對于匯票背書而言,,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給他人的,,背書行為是無效的,,但是持票人記載自己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效力,,所以補記后票據(jù)產(chǎn)生票據(jù)效力。
2.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是對于支票的出票行為而言的,,出票人的授權補記,,可以理解為是合法的“未記載”行為,所以不影響出票行為的效力,,該行為有效,。但持票人背書轉(zhuǎn)讓或者提示付款的,,需要在補記后才可以進行。
所以匯票與支票的補記是不一樣的規(guī)定,,需要區(qū)分記憶哦。
您再好好理解下,,如有疑問歡迎繼續(xù)提問~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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