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①基層人民法院
②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A)海關處理的案件(由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
(B)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C)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⑤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相當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主要審理跨行政區(qū)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在審級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決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2)地域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
案件類型 | 地域管轄 |
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經復議的案件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或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選1”) |
②特殊地域管轄
案件類型 | 地域管轄 |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 | 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 |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③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裁定管轄
①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②指定管轄
(A)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解釋】例如,,審判人員回避導致無法組成合議庭;地震,、水災等不可抗力導致法院無法管轄,。
(B)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③管轄權的轉移(可上審下,,不可下審上)
(A)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B)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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