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三 會計工作交接★★
大綱要求
掌握
一,、會計工作交接適用的情形
1.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
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xù)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xù),。
3.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
4.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的法律責任,。
5.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二,、會計工作移交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yè)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shù)怯浲戤?,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shù)據(jù)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三,、會計工作交接與監(jiān)交(直接上級)
范圍 | 調動工作、離職,、因病暫時不能工作 | |
移交點收 | 移交人員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逐項核對點收 | |
專人監(jiān)交 | 一般會計人員 | 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jiān)交 |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 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jiān)交,必要時可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jiān)交 |
提示1
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接管人員應繼續(xù)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的連續(xù)性,;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zhí)一份,,存檔一份,。(是換人,不是換賬)
提示2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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