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定義及重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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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jīng)債權人和債務人協(xié)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xié)議的交易。
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chǎn)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實務中,,有些債務重組名義上采用“債轉股”的方式,但同時附加相關條款,,如約定債務人在未來某個時點有義務以某一金額回購股權,,或債權人持有的股份享有強制分紅權等。對于債務人,,這些“股權”可能并不是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從而不屬于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的債務重組方式。債權人和債務人還可能協(xié)議以一項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的復合金融工具替換原債權債務,,這類交易也不屬于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的債務重組方式,。
(三)修改其他條款
除上述(一)和(二)以外,采用調(diào)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四)組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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