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題:9月4日
中級會計師考試在即,,經濟法科目的主觀題綜合性較強,尤其是綜合題基本上都是跨章節(jié)考查,,下面整理相關習題,,快來看看出題方向吧!
【9月4日主觀題】
2018年1月,,陳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資設立甲普通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甲企業(yè)”),。合伙人一致決定:由陳某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并約定標的額超過50萬元的交易(包括借貸),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年10月,,為擴大合伙企業(yè)經營規(guī)模,陳某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業(yè)向不知情的鄭某借款10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陳某的朋友李某應陳某的請求向鄭某出具書面保證書,承諾為甲企業(yè)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鄭某欣然接受,。陳某的另一朋友蔡某與鄭某簽訂抵押合同,以其車輛為該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鄭某與李某、蔡某之間未就實現擔保權的順序作出約定,。
2019年1月,,經陳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業(yè),。同月,趙某加入合伙企業(yè),。
2019年10月,,借款期滿,甲企業(yè)無力清償借款本息,,鄭某以甲企業(yè),、陳某、王某,、林某,、趙某、李某,、蔡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企業(yè)清償借款本息,陳某,、王某,、林某、趙某對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請求李某對該債務承擔保證責任,,請求實現在蔡某抵押車輛上設立的抵押權。
對于鄭某的訴訟請求,,王某抗辯稱:陳某代表甲企業(yè)向鄭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業(yè)對陳某的交易限制,該借款合同應屬無效,。林某抗辯稱:自己已經退出甲企業(yè),,無須對該借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趙某抗辯稱:自己在借款合同簽訂之后才加入甲企業(yè),,無須對該借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李某抗辯稱:(1)自己與鄭某未簽訂保證合同,無須承擔保證責任;(2)即使保證成立,,鄭某也應先就蔡某的車輛實現抵押權,。蔡某抗辯稱:車輛抵押未辦理登記,抵押權未設立,。
【問題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問題2】林某抗辯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問題3】趙某抗辯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問題4】李某抗辯(1)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問題5】李某抗辯(2)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問題6】蔡某抗辯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借款合同有效,。根據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對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林某抗辯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趙某抗辯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李某抗辯(1)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5)李某抗辯(2)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6)蔡某抗辯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