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變更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在通往成功道路上,唯有努力拼搏,,才能展現出自己的真實能力,。2024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希望大家能踏實學習,,勤奮努力,,堅持到底。
【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變更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保險合同的變更
1,、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2021年簡答題)
(1)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轉讓或者被繼承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或者繼承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2)保險標的已交付受讓人,,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承擔保險標的毀損滅失風險的受讓人,,依法主張行使被保險人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保險標的轉讓,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允許保險單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只需投保方背書即可轉讓,。
(4)被保險人,、受讓人依法及時向保險人發(fā)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后,保險人作出答復前,,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主張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人身保險合同的變更
(1)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fā)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fā)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4)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變更受益人,,變更后的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