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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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抗辯權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練習題
【多項選擇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發(fā)生了特定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該特定情形包括( ),。
A、喪失商業(yè)信譽
B,、變更經(jīng)營方式
C,、轉(zhuǎn)移財產(chǎn)以逃避債務
D,、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選項B:變更經(jīng)營方式不會直接導致“對方當事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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