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保護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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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占有的保護
【所屬章節(jié)】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占有的保護
1,、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2023年綜合題)
2、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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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占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占行為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
【正確答案】 錯
【答案解析】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