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原則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努力和付出都是成正比的,長久的堅持才能看到努力的成效。想要在中級會計考試中取得好的成績,,現在就要把握時間好好學習相關知識點!
【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jié)】第一章 總論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2023年綜合題)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