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財產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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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財產
1.信托財產的范圍
(1)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而取得的財產,;
(3)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處分而取得的財產;
(4)受托人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如被保險的信托財產因第三人的行為而滅失,、毀損,根據(jù)保險單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2.信托財產的條件
(1)具有財產價值的東西,,只要滿足了可轉讓性、確定性與合法所有性要求,,不論其采取何種存在形式,,原則上均可以作為信托財產,如金錢,、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知識產權等。
(2)商譽,、經營控制權等營業(yè)上的利益,,因非確定的獨立財產,不能成為信托財產,;人身權(如姓名權,、名譽權、身份權)等具有專屬性質的權利,因不能以金錢計算其價值,,且不能轉移,,也不能成為信托財產。
3.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1)信托財產在法律關系上屬于受托人,,但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受信托目的的約束,為信托目的而獨立存在,,受托人并未取得信托財產的絕對權能,。
(2)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qū)別,。設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xù),,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是,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3)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qū)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4)信托財產獨立于受益人。信托關系存續(xù)期間,,受益人只能主張信托利益,,并不享有信托財產權。即使信托關系終了后,,委托人也可通過信托文件將信托財產歸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因此信托財產也獨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5)償債方面具有獨立性。受托人占有和控制信托財產,,但受托人無權用信托財產清償其與信托無關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也無權要求通過強制執(zhí)行或者拍賣信托財產來滿足其與該債務相對應的債權。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zhí)行:
①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p>
②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③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6)抵銷方面具有獨立性。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4.信托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信托設立后,,因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信托財產變化成各種形態(tài),,在信托結束前,,不管信托財產物質形態(tài)如何變換,均屬于信托財產,。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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