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_2022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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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山腰總是最擠的,,總得去山頂看看吧,!中級會計考試中途放棄的人很多,,總要堅持到最后給自己的努力交上一份答卷吧,!今日份中級《經(jīng)濟法》知識點已更新,,快來打卡,!
【知識點】要約收購
1.要約收購的概念
全面要約 | 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約 |
部分要約 | 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約 【提示】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shù)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shù)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
2.要約收購適用條件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提示】持股比例達到30%+繼續(xù)增持股份。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上市公司發(fā)行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針對不同種類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3.要約收購報告書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4.收購要約的期限(30≤要約收購期限≤60)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xiàn)競爭要約的除外,。
5.收購要約不得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nèi),,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6.收購要約的變更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購價格;
(2)減少預定收購股份數(shù)額;
(3)縮短收購期限;
(4)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nèi),,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xiàn)競爭性要約的除外。
7.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8.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nèi),,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9.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nèi)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