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履行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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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險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1)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人身保險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合同效力中止后,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通知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4)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5)積極施救義務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2.保險人的義務
(1)給付保險賠償金或者保險金的義務
(2)減損費用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3)調查費用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4)訴訟費用
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3.索賠的時效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