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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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法定解除條件
隨時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力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
1.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相關鏈接】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2.隨時解除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租賃合同中,,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相關鏈接】仲裁協(xié)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