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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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約定抵銷
法定抵銷
不能抵銷的債務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抵銷
抵銷
1.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解釋】合同標的物分為四類:(1)有形財產;(2)無形財產;(3)勞務;(4)工作成果(如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
2.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3.不能抵銷的債務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如不作為的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不得抵銷,。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4)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5)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債務,。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