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_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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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通知義務
提存的法律效力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提存
提存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義務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