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轉讓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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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義務轉移
合并,、分立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
1.合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就生效,,債務人應對受讓人履行義務,。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主債權時,,也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5)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的情形
①根據合同性質(如委托合同)不得轉讓;
②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2.合同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3.合并,、分立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