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轉讓_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蝴蝶雖然美麗,,但是也經(jīng)歷了破繭的痛苦!中級會計的學習雖然也有困難,,但是想想獲得證書后的職業(yè)發(fā)展是不是就動力十足,!預習知識點已整理,大家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義務轉移
合并,、分立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
1.合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就生效,債務人應對受讓人履行義務,。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主債權時,,也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5)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的情形
①根據(jù)合同性質(如委托合同)不得轉讓;
②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2.合同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3.合并、分立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