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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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
1.效力界定
具體情形 |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如無其他因素影響) |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行為有效 | |
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行為無效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獨立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 行為有效 | |
獨立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 行為有效 | ||
其他民事法律行為 | 獨立實施的 | 行為效力待定 |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的 | 行為有效 |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2)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提示1】何謂“善意”?在本考點中,,“善意”是指相對人在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與其訂立合同的人欠缺相應的行為能力,。
【提示2】關鍵詞梳理
【提示3】“三權”的區(qū)分
權利人 | 行使時間 | 行使后果 | |
追認權 | 法定代理人 | 在撤銷前追認 | 民事法律行為轉為有效 |
催告權 | 善意/非善意相對人 | 在撤銷、追認前催告 | 無直接法律效果,但如果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
撤銷權 | 善意相對人 | 在追認前撤銷 | 民事法律行為轉為無效 |
二、意思表示不真實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
1.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例如,,債務人為避免財產被強制執(zhí)行,,虛假地將房子賣給自己的朋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提示】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3.欺詐
(1)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因乘人之危等導致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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