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基本理論_2020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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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起訴權,。
(1)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權未喪失)。
(2)主動提出抗辯
①受理后,,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實體權利并不喪失,人民法院不得“狗拿耗子”),。
②受理后,,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勝訴權喪失),。
(3)及時提出抗辯
①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②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禁止反悔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期間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3.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請求權,但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chǎn)物權和登記的動產(chǎn)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chǎn);
(3)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5)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6)基于投資關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7)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其他請求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