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中級會計的學習過程中只要堅定心中的目標,,我們就一定會有所收獲,!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小編已為大家整理更新,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代理概述
代理權的濫用
無權代理
代理關系終止的情形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述
1.并非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均適用代理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代理的特征
二,、代理權的濫用
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代理權的濫用的具體情形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雙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3)惡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無權代理
(一)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提示】“有理由相信”:
(1)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2)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二)無權代理
1.行為效力待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2.拒絕追認,,行為無效
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被撤銷,,行為無效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代理關系終止的情形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 | |
原因消失 |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 被代理人死亡 | |
代理人“出事” |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死亡 | |
作為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 (法定代理不適用于法人,、非法人組織) | |
被代理人“出事” | 被代理人死亡 | (被代理人死亡對法定代理而言,,屬于“原因消失”,當然導致終止) |
(不一定導致終止) | ||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 (法定代理不適用于法人,、非法人組織) | |
(不一定導致終止) |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