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抵押(1)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節(jié)高頻考點精講:合同的擔保,,本節(jié)內容主要介紹抵押,。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 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 抵押
【考情分析】
考頻:★★★
2009年,、2013年單選,,2010年多選,,2012年簡答,,2009年,、2013年判斷
【本節(jié)目錄】
1.抵押合同
2.抵押財產
3.抵押物登記
4.抵押的效力
5.抵押權的實現
6.最高額抵押
7.動產浮動抵押
【高頻考點】:抵押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一)抵押合同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4)擔保的范圍,。
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該條款無效,。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法律規(guī)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有關撤銷權的規(guī)定。
(二)抵押財產
1.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2.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査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三)抵押物登記
1.登記是抵押權的設立條件,。
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以上述財產設定抵押,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雖然抵押權沒有設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經生效,。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只要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xù)的,,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2.登記為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當事人以《物權法》規(guī)定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物權法》規(guī)定的動產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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