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_2025注會《稅法》考點搶先學
在未來接觸到注冊會計師《稅法》相關實務時,,考生會了解到一些應稅銷售行為可能沒有按增值稅常規(guī)的業(yè)務流程執(zhí)行,,也就是本文中涉及到的要自己計算出“視同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所以此章節(jié)內容的學習既有助于應對考試,,同時也有益于理解工作中的實操業(yè)務,建議多做練習,,及時鞏固,。
視同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在計算增值稅時,,銷售額要按照如下規(guī)定的順序來確定,,不能隨意跨越次序: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發(fā)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fā)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價公式一: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用這個公式組價的貨物不涉及消費稅,,公式里的成本利潤率(如果考試未提供,可用10%計算)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組價公式二: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用這個公式組價的貨物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包括消費稅稅額,這里的消費稅稅額包括從價計算,、從量計算,、復合計算的全部消費稅稅額。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要按照消費稅一章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成本利潤率(考試一般會提供)確定,。
知識點來源:第二章 增值稅法
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24年《稅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