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之二混合銷售_2019注會稅法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已經結束了,,接下來就是緊張的備考階段,。為了幫助大家,東奧小編在這里整理了部分注會稅法基礎階段的知識點,,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內容導航】
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之二混合銷售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增值稅法
【知識點】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之二混合銷售
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之二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行為
1.含義: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
其二: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應稅行為,。
2.稅務處理: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3.舉例:
(1)鋼材生產企業(yè)銷售自產鋼材并負責運輸(混合銷售——按貨物交稅——稅率16%);
(2)建筑施工企業(yè)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銷售——按服務交稅——建筑服務——稅率10%)。
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比較多,,希望同學們都能順利通過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王穎老師《稅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