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留置權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留置權,。
【內容導航】:
1.留置權的性質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七單元擔保物權的內容。
【知識點】:留置權
1.留置權的性質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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