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破產原因
【小編導言】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破產原因。
【內容導航】:
1.破產原因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第一單元破產申請與受理的內容。
【知識點】:破產原因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破產原因(破產界限)是指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破產法司法解釋(一)》對破產原因進行了具體規(guī)定,。
1.破產原因:(不能清償+資不抵債)OR(不能清償+明顯缺乏)
【《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詹⑶揖哂邢铝星樾沃坏模嗣穹ㄔ簯斦J定其具備破產原因:(1)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2.“不能清償”的界定
【《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P>
(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jīng)屆滿;
(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3.“資不抵債”的界定
【《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3條】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4.“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2012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
【《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xiàn)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jīng)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jīng)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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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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