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物權重合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物權重合,。
【內容導航】:
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
2.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并存
3.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4.放棄抵押權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八單元抵押權的內容,。
【知識點】:物權重合
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
(1)不動產
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解釋】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
(2)動產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鄣盅簷嗑吹怯浀�,,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并存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3.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4.放棄抵押權
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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