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不動產登記制度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不動產登記制度。
【內容導航】:
1.土地登記與房屋登記
2.土地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與注銷登記
3.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4.預告登記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二單元不動產的物權變動的內容,。
【知識點】:不動產登記制度
1.土地登記與房屋登記(2013年新增)
(1)土地登記的登記機構是土地管理部門,。
(2)房屋登記的登記機構是房屋管理部門。
2.土地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與注銷登記(2013年新增)
(1)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qū)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qū)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在初始登記之前,,須作土地總登記。對土地進行總登記之后,,具體土地權利的取得,、變更或者消滅才有可能進行登記。
(2)初始登記,,是指首次將“具體土地”權利登入登記簿的行為,。
(3)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fā)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fā)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4)注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而進行的登記,。
【解釋】(1)房屋登記談不上總登記;(2)土地的變更登記包括權利主體的變更與內容的變更,,房屋登記則將二者拆開,分別對應轉移登記(權利主體的變更)與變更登記(權利內容的變更),。
3.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1)更正登記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2)異議登記
如果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解釋】異議登記使得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異議登記后,,第三人不得主張基于登記而產生的公信力(不適用于善意取得)。
4.預告登記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1)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2)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5.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2008年案例分析題)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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