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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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的方式
征收方式 | 適用范圍和具體說明 |
查賬征收 | 賬務健全的納稅人 |
核定征收 | 賬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稅單位或個人 |
查驗征收 |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
定期定額征收 | 主要針對小型個體工商戶 |
代扣代繳 | 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并代為繳納 |
代收代繳 | 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yè)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 |
委托代征 | 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
(二)稅款征收的措施
1.核定應納稅額
(1)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⑤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關聯企業(yè)納稅調整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3.稅收保全
(1)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或無力提供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4.強制執(zhí)行
(1)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包括:布控,、撤控。
(2)強制執(zhí)行措施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a.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b.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②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③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5.稅收優(yōu)先的規(guī)定
(1)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稅款在前的,稅收優(yōu)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zhí)行,。
(3)稅收優(yōu)先于行政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4)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6.信息報告
(1)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以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7.代位權和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二、稅務檢查(掌握)
1.稅務檢查的范圍
歸類 | 具體內容 | |
檢查 | 賬簿等 |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
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 ||
其他 | 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 |
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 ||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 ||
責成提供資料 |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 |
詢問 |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 |
檢查存款賬戶 |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
2.稅務檢查程序
(1)稅務機關在“檢查賬簿等”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yè)務場所進行;
(2)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3)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所屬章節(jié):第二章 稅收征收管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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