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刺考點: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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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
項目 | 情形 | 具體處理 |
股票轉讓所得 | 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 | 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香港市場個人投資者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 | 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
股息,、紅利所得 | 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 | 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 |
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 | 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 | |
香港市場個人投資者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 | 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zhí)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
(注:以上《稅法二》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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