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及會計處理
精選回答
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 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對內使用)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6.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對外使用)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雙公例外”原則)
(1)上述視同銷售情形不含其他個人無償提供的服務。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
2.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雙公例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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