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原則
精選回答
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
特點:
各行為之間相互獨立,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lián)系
稅務處理:
1. 分別核算分別納稅
2. 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3. 特殊情況:
納稅人銷售自產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按兼營處理)
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特點:
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lián)系
稅務處理:
按企業(yè)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適用的項目來繳納增值稅:
1.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舉例:
1. 鋼材生產企業(yè)銷售自產鋼材并負責運輸(混合銷售,,按銷售貨物交稅,稅率13%)
2. 建筑施工企業(yè)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銷售,,按銷售服務(建筑服務)交稅,,稅率9%)
【單選題】下列經營行為中,,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的是()。(2019年)
A.商場銷售相機及存儲卡
B.商場銷售辦公設備并提供送貨服務
C.康養(yǎng)中心提供住宿并舉辦健康講座
D.健身房提供健身場所并提供停車服務
【答案】B
【解析】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選項A:僅涉及銷售貨物,不涉及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選項CD:僅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銷售貨物,,不屬于混合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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