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增值稅政策有哪些,?如何確定價格,?快來關(guān)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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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視同銷售”行為的規(guī)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gòu)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gòu)移送到其他機構(gòu)用于銷售,,但相關(guān)機構(gòu)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的“視同銷售”的行為規(guī)定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
1.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項:
1.視同銷售貨物的主體:
包含單位、個體工商戶,,不包含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發(fā)生以上所列情形,則不屬于視同銷售情形,。
2.購進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不屬于視同銷售情形,取得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gòu),,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qū)的安慰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一,、貨物“視同銷售”價格確定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加計消費稅額,。
二、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視同銷售”價格的確定
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guān)有權(quán)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注意:
1.增值稅視同銷售價格的三種確定方法,,政策明確規(guī)定需按順序確定,。
2.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guī)定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成本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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